1.0總則
1.1為進促進公司員工廉潔自律,保證員工充分行使監督權利,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1.2公司員工有權依據本規定對公司工作人員的違章、違規、貪污、行賄、受賄、索賄以及其他違反公司紀律的行為進行舉報。
1.3凡公司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公司員工的內部監督。
1.4公司保護、支持、鼓勵員工對公司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阻撓員工舉報,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1.5集團監察部接受員工對公司工作人員的舉報。
1.6集團監察部依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處理舉報事宜。
2.0舉報人及其責任
2.1凡了解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事實真相的公司員工,均有義務和責任向監察部舉報。
2.2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件、面談等舉報人愿意采用的其他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應當告知真實姓名。
2.3舉報人必須對舉報事實負責。借舉報為名,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蓄意誣陷他人的舉報者,將依公司規定予以開除。
2.4舉報人必須對所舉報事項按公司規定盡保密義務,否則依公司規定追究舉報人責任。
3.0舉報范圍及要求
3.1集團監察部受理公司員工具有下列行為的舉報:貪污行為、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等行為、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關于公司內各單位經營管理完善的建議等。
3.2舉報者應當提供相關事實的線索,不得憑空捏造任意揣測。舉報的受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有具體的舉報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監察部管理的范圍;雖然無明確的舉報或被舉報人,但根據基本的舉報資料,通過簡單的調查就可以明確基本事實的,應當受理。
3.3監察部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訴、舉報,必須受理,對不屬于監察部管理范圍的,應當將所投訴和舉報的事項移送給有管理權的部門處理,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監察部。
3.4監察人員對不屬于本部管理范圍的投訴和舉報的,可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也可先受理,然后將投訴和舉報的事項移送有管理權的部門。
3.5監察部不受理不涉及違規、違紀、徇私舞弊的工資計算誤差、工作調配不合理和對公司獎罰不滿,應當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
4.0 舉報處理程序
4.1監察部接到投訴舉報電話或信件時,要認真接聽、及時拆閱。
4.2接到投訴和舉報時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4.2.1被投訴或舉報人的姓名、性別、所在單位、部門、職務、聯系方式。
4.2.2具體投訴事項、舉報的內容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4.2.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單位、職務、聯系方式。
4.2.4接到投訴和舉報的時間。
4.2.5其他應該記載的內容。
4.3監察部應根據舉報事項輕重緩急及時向董事長匯報。
4.4立案調查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調查的結果。
4.5對案件的處理處罰決定進行落實與跟進。
4.6按公司檔案歸檔制度,將調查材料及報告存檔。
4.7監察部依法保護舉報人的權利,對舉報材料一律按密件處理,不得將舉報人的姓名、舉報材料告訴被舉報人以及其他無關人員。
4.8對經立案并查證屬實的案件,可根據舉報人立功的程度,參照《員工獎懲規定》給予一定的表彰或獎勵。
4.9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監察部應及時報董事長審批后向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報案。
4.10監察部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但舉報人無權要求公司對舉報對象作出某種處理。
4.11監察案件線索來源:公司內部人員、合作廠商或者其他人員檢舉、投訴的;公司領導交辦的;公司其他部門移送的;監察部部門自行發現的。
5.0被舉報人責任
5.1監察部認為有必要詢問時,被舉報人應接受調查詢問。
5.2被舉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部有權建議主管單位暫停其職務:偽造、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的;訂立攻守同盟的;對有關知情人進行威脅或施加壓力的;阻撓監察部調查的。5.3對主動到審計監察部檢查、交代問題以及揭發、檢舉他人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6.0附 則
6.1本規定由監察部負責解釋。
6.2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監察的工作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