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總則
1.1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的職責和權限,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公司經營效率、經濟效益的提高,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實施,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定義
1.2.1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改進公司和下屬單位等組織機構、人員及其經營管理行為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效果,以幫助公司實現其目標。
1.2.2本制度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在公司和下屬單位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專職審計人員,派駐下屬單位審計專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
1.2.3本制度所稱“下屬單位”,是指公司各職能部門和下屬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及設立的其他機構。
1.3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內部審計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在董事長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照公司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及行使內部監督權,發揮監督、評價和服務功能。
1.4內部審計為管理層系統地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咨詢和信息。其目標包括努力確保進行成本效益的監控,促進內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效率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保證內部管理報告和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可適用標準等得到遵守,進而保證經營的效果和效率。
2.0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2.1監察部是公司專職內部審計機構。
2.2監察部直接向董事長報告工作。
2.3監察部根據公司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內部審計體系。公司下屬單位可視情況設置內審機構或內審專員。下屬單位的內審機構或內審專員接受公司監察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其規范、有效地發揮審計職能。
2.4監察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職業后續教育和培訓來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2.5監察部設監察部長,監察部長的任免,應由董事長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由監察部長提出建議報董事長審批。
2.6獨立性原則
2.6.1內部審計活動應該獨立。審計人員不得以任何決策制訂者的資格參加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經營管理活動,以保持客觀公正的能力和立場。
2.6.2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營上應沒有利害關系;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6.3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及報告審計結果時,應不受干擾和控制。
2.7公正性
2.7.1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并以專業熟練性和應有的職業審慎性開展審計業務。
2.7.2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勝任。必須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工作認真仔細負責;廉潔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職守。
2.8審計人員應恪守保密原則,對其為進行某項審計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機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應在進行審計所必須的情況下才適用該信息,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2.9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
2.10監察部和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不得對其進行打擊報復。
3.0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和依據
3.1內部審計的職責是促成公司的有效經營管理并幫助公司實現其目標。監察部應每年向董事長提交年度內部審計業務工作報告和行政工作報告。
3.2具體而言,內部審計應履行如下職責:
3.2.1協調社會中介機構對集團和子公司進行年報審計與資產評估工作;
3.2.2對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
3.2.3對公司年度經濟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審計;
3.2.4對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及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估;
3.2.5對企業的人、財和物等資源的利用是否切實有效、厲行節約并有所保障進行審查和評估;
3.2.6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和評估;
3.2.7對公司組織結構,系統和程序是否恰當進行審查和評估,以確保成果與既定目標一致;
3.2.8對公司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進行審查和評估;
3.2.9了解和評價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可能性,并幫助公司改進風險管理工作;
3.2.10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3.2.11根據董事會授權對公司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審計;
3.2.12確保內部審計、調查和檢查報告的完整性、及時性、客觀性和準確性;
3.2.13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
3.3內部審計為履行職責而開展的活動,應該包括保證活動和咨詢活動。
3.4保證活動是為了對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獨立評價而客觀地審查證據的行為。保證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包括履約審計)、內部控制審核、舞弊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審計)、工程項目審計、合同審計、重大事項審計、各類審計調研及調查、董事會授權的其他審計事項。
3.5咨詢活動
3.5.1咨詢活動是指提供建議以及相關的服務活動,這種服務的性質與范圍通過與客戶協商確定,目的是增加價值并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咨詢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顧問服務、建議、協調、流程設計與優化、培訓等。
3.5.2監察部應該考慮將要提供的咨詢服務的類別,并為每種咨詢業務制定專門的政策或程序:
3.5.2.1正式的咨詢服務。屬于計劃內的工作,且有書面協議規定;
3.5.2.2非正式的咨詢服務。日常性的活動,如參加周期有限的項目、專門會議、日常的信息交流等;
3.5.2.3特別咨詢服務。參加兼并或收購小組或系統轉化小組;
3.5.2.4緊急咨詢服務。參加為維護營運而建立的小組,或為滿足特別要求提供臨時幫助而建立的小組。
3.6內部審計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和預算,經監察部長審定后報董事長批準,由公司財務予以保證。
3.7為有效地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董事會授予內部審計如下權限:
3.7.1監察部可以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在職責范圍內自主確定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
3.7.2監察部可根據需要委派審計人員對有關單位或特定的事項實施內部審計。實施審計過程中,除特別限定外,受委派的審計人員具有與委派其工作的監察部同等的審計權限;
3.7.3監察部可視需要在報董事長批準后從有關部門臨時抽調技術人員參加審計小組;
3.7.4在履行職責時,內部審計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閱屬于公司的所有文件與記錄,包括但不限于:
3.7.4.1規章制度、會議記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文件資料;
3.7.4.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實物等會計資料;
3.7.4.3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紀錄、材料物資核價單、供應單位及人員信息檔案等資料;
3.7.4.4工程計劃、施工圖紙、預算、結算、決算等文件資料;
3.7.4.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文件資料;
3.7.4.6其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
3.7.5進行內部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監察部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監察部報送、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原始文件資料或其復印件。如有必要,報經董事長批準,監察部可以暫時封存會計賬冊、憑證、檔案等原始文件和資料;
3.7.6根據需要,監察部參加公司有關的會議,會簽有關文件。公司其他部門、各下屬公司召開財務、經營、管理等工作會議,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與簽訂,應當邀請監察部參加。監察部是大額采購,發包工程等事項的招標、評標工作小組的成員單位之一;
3.7.7公司有關部門和下屬公司編制的經營、財務等計劃和執行結果報告,應當抄送公司監察部;
3.7.8監察部進行審計工作時,有權實地察看、盤點或監督盤點實物;有權進行工作流程測試;
3.7.9監察部履行職責時,有權就審計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書面或口頭調查、詢問,公司下屬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向審計部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口頭詢問應作筆錄,并由審計人員和被詢問人員簽署;
3.7.10審計人員應根據預定的審計目標,在預定的審計范圍內實施內部審計。如有必要并經批準,可調整審計目標,擴大審計范圍,或進行追溯、延伸審計;
3.7.11內部審計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員個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詐、浪費、濫用職權,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與內部審計的任務規定相關的其他不規范活動提出的投訴或提供的信息;
3.7.12董事會保證所有工作人員均有權與內部審計進行秘密接觸和向其提供信息,而無打擊報復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屬實或故意無視其真實性或錯誤性而向內部審計提供的,不在保護之列;
3.7.13內部審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有權作出制止的決定,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
3.7.13.1對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議;
3.7.13.2對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予以制止;
3.7.13.3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資產的行為,報經董事會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3.7.13.4對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司內部規章,侵害公司經濟利益行為的責任人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3.7.14監察部向董事會或公司管理層提交的審計報告和其他匯報材料,可以不抄送、抄發相關單位和個人;
3.7.15對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和拒絕提供資料的單位、部門或人員,經董事長批準,審計監察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3.7.16監察部認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對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董事會或公司管理層提出建議;
3.7.17對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3.8公司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制度;
(三)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四)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五)其他有關標準。
4.0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4.1監察部應當根據公司整體發展規劃,擬定內部審計工作中長期規劃,根據審計工作規劃和公司年度總體計劃擬定內部審計工作年度計劃,經監察部長審定后報董事長批準執行。
4.2監察部按照審計工作計劃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前調查,確定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4.3監察部應在實施審計工作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書面的審計通知書,或在實施審計時現場送達。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特殊事項審計經董事會批準后可實施突擊審計,而不需送達審計通知書。
4.4監察部實施審計時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審計、報送審計、網上及時審計等方式,也可以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4.5審計人員可以用檢查、觀察、詢問、盤點、監盤、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實施審計,及在了解內部控制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通過規范方法獲得必要的證據材料。審計人員應對所獲得的相關證據進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斷并相互驗證,評估各種證據的重要性、可靠性及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依據有關證據對具體的審計事項做作出審計結論。
4.6審計人員可要求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在其提供的書面證據上簽章。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審計人員應當核實,必要時重新取證。如其拒絕簽章,內部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但不影響證據引用。
4.7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說明、解釋和意見,確保審計結論準確、公正、客觀。
4.8實施內部審計后,監察部應當及時向合適的對象報告審計結果。
4.9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后擬定審計報告初稿,并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就審計報告向審計監察部出具書面意見;如逾期未作回復,將視作無意見,由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注明。監察部應在查明后采納或維持原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書面意見,監察部查明后維持原報告或作必要的修改。
4.10監察部根據審計報告草擬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審閱。經審定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應和審計報告一并下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執行過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關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對審計報告反映的普遍性問題,經董事長批準,可以公司名義批轉各部門、下屬公司執行。
4.11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對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不服,可以向監察部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審計決定繼續執行。監察部應當另行派人對申請復議事項認真復核,根據復核情況決定是否須變更或撤銷原審計決定和審計報告。變更或撤銷原審計決定的,必須經董事長批準。
4.12監察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后續審計。審計人員應通過定期回訪方式,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并編寫后續審計報告,總結審計效果。根據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后續審計可獨立進行,也可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4.13內部審計應當恰當地記錄相關的信息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結果。審計項目終結后,審計人員應將審計過程中所積累的各種資料,包括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審計報告、審計計劃、審計工作底稿、各種審計證據、被審計單位提供和通過各種形式獲得的數據資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類和歸檔形成審計檔案。
5.0內部審計質量管理
5.1監察部應建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內部審計工作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
5.2監察部應當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及其結果,適時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完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5.3監察部應該通過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對內部審計質量的總體有效性進行檢測和評價。
5.4內部評價包括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持續檢查,以及通過自我評價或機構內部的其他人員,在了解內部審計實務和標準的基礎上開展的定期檢查。
5.5外部評價由獨立于公司,且在實質上和形式上均與公司無利益沖突的合格人員開展。外部評價應該至少每五年進行一次。
5.6監察部應該將外部評價的結果向董事長報告。
6.0內部審計責任和獎懲
6.1監察部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審計處理和處罰,促進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2審計處理和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經濟處罰、經濟賠償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處理處罰可以并處。
6.3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以及與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制度,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監察部責令改正,并報公司領導同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6.4監察部應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
6.5監察部應對威脅、污辱、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及侵犯審計人員名譽、人格、人身安全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
6.6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監察部應對拖延或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從重進行處理處罰。
6.7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監察部可以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6.8監察部和審計人員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提出的管理建議被采納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由此為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6.9對違反有關審計工作管理制度及審計人員行為規范,有重大工作過失及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審計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0附則
7.1本制度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內部審計規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據。
7.2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7.3本制度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經營管理等實際情況的變化,由監察部在董事會的指導下適時修訂完善。
7.4本制度由監察部負責解釋。